關於賣方之規則
1.委託人須保證對所委託的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處分權,並對該拍賣品的來源和瑕疵向拍賣方清楚說明。
2.拍賣品請按公司格式詳細填寫,字跡工整勿潦草,誠實表達每件拍品的現況,成色,真偽,品像及其他缺點;妥善包裝清楚編號,掛號或親送本公司,拍賣方於核對無誤後應交給委託方簽收單,並安排最近一期上拍。
3.對於有疑問拍賣品請註明"不保真"或"參考品",切勿魚目混珠而喪失信譽。
4.拍賣方對於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有疑議時,得隨時撤銷拍賣品,而毋需做任何解釋。
5.拍賣品底價以不超過市場價7折為原則,若為估價則以7折起拍,拍賣方有權更改內容及底價;大部分的出品人均自願不設底價,起拍價由拍賣方定奪,以求更好的成交率。
6.每項拍品底價不得低於新台幣1000元,小件拍品請合併書寫。
7.委託方在結標日前對拍賣方提出撤銷拍賣品通知時,須支付拍賣品起拍價20%佣金,作為拍賣方對該拍賣品已付出費用之補償,惟須說明撤拍理由並經拍賣方同意。
8.拍賣品售出後,本公司按實際成交價向賣方收取10%之佣金。圖錄費用全免;另本公司按拍賣品項次向賣方收取文字處理費每件新台幣貳拾元正。拍賣款於扣除佣金、處理費、郵、匯費後,本公司應於拍定後三十個銀行工作天與賣方結清。
9.如賣方對於拍賣品內容書寫不完整或委託本公司代為撰寫及整理,本公司按拍賣目錄每行向賣方收取文字處理費每行新台幣貳拾元整。
10.賣方於出品委託拍賣人拍賣其物品時,即視為自動確認並願遵守本拍賣規則所列之各項條款,並完全授權予拍賣人對拍賣品所為之重新包裝、照相、掃描、影印、鑑定、估價等權利。
11.委託人不得參與所出品之物件競標,惟拍賣人有權不受限制。
12.拍賣人於付款予賣方後一年內,如發現拍賣品確為膺品,賣方應將款項悉數退還予拍賣人,且拍賣人並得就拍賣品行使留置權。
13.如所託售之拍賣品未能如期拍出,賣方應於拍賣截止日後四十日內領回,逾期拍賣人將不負擔保管理之責任,其因此而所引起的直接、間接費用,拍賣人有權得直接向出品者索賠。
14.拍賣品於交付保管期間,若有損壞或遺失由本公司賠償,若於郵寄途中或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災變,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變則不在此限。
15.本合約自簽署之日起至拍賣結束之日起60天內有效,委託人領回未拍出品及拍出款項後自動失效。
16.若有未盡事宜按國內一般拍賣常規辦理。
17.對於本拍賣所涉及有關之權力義務有爭執或訴訟事宜時,雙方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8.蟠龍通訊拍賣客戶委託拍賣合約書,按這裡下載(word格式)
19.蟠龍通訊拍賣客戶委託拍賣出品明細表,按這裡下載(word格式)
20.目錄常使用符號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