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蟠龍通訊拍賣簡則 投標辦法:所有投標者均視作願意遵守下列之各項辦法購買: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所有競標者及出品者均視作願意遵守本規則並對於自己執行本規則之行為負責。 第二條:本規則所指稱之拍賣人為中誠集郵社;買方為得標者;賣方為出品者。 第三條:本拍賣目錄係採底價制,投標價不得低於底價,估價項目按估價7折起拍,得標各項按成交價另加10%予本公司以作為佣金。 流標品購買,以當期拍賣為限,購買時買方仍須付10%佣金。 第四條:本目錄之所有拍賣品之標價均係以新台幣為計價單位,如用外幣付款,以截標當日台灣銀行公告牌價折合新台幣結算,匯率若有變動時,將於得標通知單上另行通知。 第五條:無底價專區最低出價100元,出價未符合加價級距者,本公司保留接受投標與否之權利。最高出價者即按其投標價得標,不受拍賣簡則第五條限制(非次高標加一級得標),且不接受退貨 第二章 競標規則 第六條:本目錄上每一項之拍賣品均加註底價,每項拍賣品均係以最高出價並符合加價級數者為得標者(以下稱買方),實際得標價以次高標加一級計算,若該拍賣品項目無人競標,則以底價售出。 範例一:底價10000元,僅甲君投標16000元,則甲君以10000元得標。 範例二:底價10000元,甲君投標16000元,乙君投標13000元,丙君投標10000元,則由甲君以13500元得標。 第七條:如遇兩個或兩個以上競標者以相同投標價投標時,則以先到者具優先得標權,本公司係以實際收件日期為準。 除非拍品說明允許,請勿多項合併出價。 第三章 關於賣方之規則 第八條:拍賣品售出後,本公司按實際成交價向賣方收取10%之佣金。另本公司按拍賣品每項向賣方收取文字處理新台幣貳拾元正。拍賣款於扣除佣金、處理費、郵、匯費後,本公司應於拍定後三十個工作天與賣方結清。 第九條:賣方於出品委託拍賣人拍賣其物品時,即視為自動確認並願遵守本拍賣規則所列之 各項條款,並完全授權予拍賣人於拍賣品所為之重新包裝、照相、掃描、影印、鑑定、估價等權利。 第十條:賣方對於所出拍賣品應擔保買方擁有絕對之所有權,並願負權利瑕疪擔保責任,如因此而導致買方或拍賣人之損失,概由賣方負擔。 第十一條:出品者不得參與所出品之物件競標,惟拍賣人有權不受限制。 第十二條:拍賣人於付款予賣方後一年內,如發現拍賣品確為膺品,賣方應將款項悉數退還予拍賣人,且拍賣人並得就拍賣品行使留置權。 第十三條:如所託售之拍賣品未能如期拍出,賣方應於拍賣截止日後三十日內領回,逾期拍賣人將不負擔保管理之責任,其因此而所引起的直接、間接費用,拍賣人有權得直接向出品者索賠。 第四章 關於買方之規則 第十四條:買方參加競標,即視為自動確認並願意遵守本拍賣規則所列之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買方應於截標前,填妥競標表格,以傳真、e-mail或郵寄方式進行,並以拍賣人實際收到之日為準,逾期概不受理。 建議買方到本公司網站出價,以免郵寄延誤。 第十六條:買方應於接獲得標通知單後五日內,辦妥付款手續;若買方無故未於上開日期內辦妥相關手續,拍賣人得不經買方同意進行單項或多項權利及其補救辦法。 第十七條:相關拍賣品均係依實物狀況出售,如實物與目錄之描述不符時,概依實物為準。拍賣品圖錄中的文字及圖片,僅供競標者參考,不代表拍賣人對拍賣品色調、質地、真實性及有無缺陷等所作之擔保。 第十八條:買方於收到拍賣人寄之拍賣品,須於七日內對拍賣品之真偽以書面提出爭執,如買方未於上開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爭執,則視為對該拍賣品之真偽無異議,同時拍賣人有絕對權利拒絕買方退貨之要求。 第五章 關於拍賣人之規則 第十九條:拍賣人為賣方的代理人,對於賣方或買方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拍賣人得於買方違約未付款之情況下,另與出品者協議另行拍賣,如因此而導致之一切損失及費用概由買方負責。 第二十一條:拍賣人擁有絕對權利處理所有的拍賣程序,婉拒有爭議的拍賣品,或目錄發行後取消任何拍賣品而毋需作任何解釋。 第六章 其他相關之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買方於拍賣品拍定後,應於接獲得標單後五日內至拍賣人處親自領取拍賣品,或委由拍賣人以郵寄方式送交,一切處理費用由買方負責。 第二十三條:拍賣品委由拍賣人以郵寄方式送件而發生郵政法第二十五條之情形時,拍賣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得將郵政法第二十六條之求償權讓與買方,而逕由買方自行向郵政機關請求補償。 第二十四條:如對拍賣品之真偽有疑問,買方應於收到拍賣品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交與買方和本公司共同認可之專家鑑定;一切費用由買方自行負責。在任何情況下必須於結標後三十日內依拍賣品之原狀退回,逾期者視為對該拍賣品之真偽無異議,經專家鑑定無問題或不表示意見之拍賣品亦不得退回。 第二十五條:已附有國內、外專家之證明文件者,買方應接受專家之意見及證明。 第二十六條:對於本拍賣規則所涉及有關之權利義務有爭執或有涉訟事宜時,各方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 第七章 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每項投標價之最小遞增額如下(單位:新台幣) ![]() 第二十八條:使用參考目錄-陳目:中國郵票圖鑑(1878-1949) 陳兆漢編著。 SCOTT:世界郵票目錄。 韓目:中國片簡目錄 韓霽飛編著。 楊目: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區圖鑑(1930-1950) 楊乃強編著 第二十九條:目錄使用符號說明: * 新票貼膠紙 Lightly Hinged LS 郵簡 Letter Sheet ** 新票未貼膠紙 Unused MC 原圖卡 Maxicard @ 舊票 used LH 輕貼 Lightely Hinged B 小本票 Booklet MS 小全張 Minature Sheet BK 書刊.文獻 Book NG 無膠 No Gum BN 紙鈔 Banknote NH 未輕貼 Never Hinghtely C 封 Cover OG 原膠 Original Gum CKS 蔣介石 Chiang Kai-Shek (P) 附有圖片 Photo CO 錢幣 Coin PC 明信片 Postcard COL 郵輯.選輯.一批 Collection PPC 圖片明信片 Picture Postcard CP 彩色圖片 Color Photo PR 試印票 Proof CTO 蓋銷 Camcelled to order PS 郵政用品 Postal Stationery F 佳品.一般品相(台灣品相)Fine R 單據.印花 F-VF 中上品 Fine-Very Fine S 樣張 Spectimen FDC 首日封 First Day Cover SYS 孫逸仙 Sun Yat-Sen FFC 首航封 First Flight Cover TC 電話卡 Telephone Card Horiz. 橫雙連 Horizon VF 上品 Very Fine Imperf. 無齒 Imperforate Vert. 直 Vertic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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